华西股份(00093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936 证券简称:华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华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友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协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0人,代表股份352,145,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2,12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8人,代表股份 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45,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1%;反对 5,31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4%;弃权1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5,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857%;反对5,31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032%;弃权1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1%。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2、《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07,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60%;反对 4,04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5%;弃权7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7,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30%;反对4,04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78%;弃权7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92%。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104,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3%;反对 3,06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弃权9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509%;反对3,06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78%;弃权9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荣荣 吴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