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30046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24-032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至2024年9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国樽赢地 中心A座E层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5、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50,187,49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8,988,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8人,代表股份11,199,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11,199,4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11,199,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8%。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 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089,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 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弃权 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241%;反对 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1%;弃权 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6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5%;反对 2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弃权 2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399%;反对 2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03%;弃权 2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7%。 3、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21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57%;反对 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8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3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3603%;反对 1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0%;弃权 8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8%。 上述议案 1为特别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 2、议案 3为普通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表决通过。 ? 审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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