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301095):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9:20:19 中财网
原标题:广立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73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9月12日,以33.3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3名激励对象授予20.956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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