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航(600115):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毕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9:20:52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毕的公告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年 9月 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及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7)。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航集团”)、中国东航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金控”)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国控”)计划自 2023年 9月 12日首次增持之日起 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继续增持公司股份,中国东航集团、东航国控拟累积增持 A股、H股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本数)。上述增持主体将基于市场条件,在增持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

? 截至 2024年 9月 11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中国东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股股份 152,157,30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68%;东航国控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H股股份
152,156,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68%。增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9.78亿元。

2024年 9月 11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东航集团的通知,获悉中国东航集团、东航国控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主体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东航集团(增持 A股)和中国东航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东航国控(增持 H股)。

(二)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占比情况
在本次增持实施前,中国东航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8,706,805,967股 A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航金控持有本公司 457,317,073股 A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航国控持有本公司 2,626,240,000股 H股股份,合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52.89%。

(三)本次增持计划12个月内是否存在已披露的增持计划
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前 12个月内无已披露的增持计划。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巩固控股股东地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东航集团、东航国控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主体计划自本次增持之日起 12个月内,在符合一定市场条件下,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 A股和 H股,拟累计增持 A股、H股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含本数),详见公司于 2023年 9月 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及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7)。

三、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至 2024年 9月 11日,中国东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股股份 152,157,30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68%;东航国控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H股股份 152,156,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68%。

增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9.78亿元。上述增持主体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截至 2024年 9月 11日,中国东航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8,858,963,273股 A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航金控持有本公司 457,317,073股 A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航国控持有本公司 2,778,396,000股 H股股份,合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54.26%。

四、 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及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及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及本次增持计划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及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及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及本次增持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及本次增持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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