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味央厨(00121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9:35:36 中财网
原标题:千味央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 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4-068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9-3栋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44,428,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44,398,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26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4,427,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4,397,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1%。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均已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总体44,369,96299.8679%36,8000.0828%21,9000.0493%
中小股东4,369,23398.6743%36,8000.8311%21,9000.4946%
本议案涉及的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18,149股。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总体44,368,96299.8656%36,0000.0810%23,7000.0533%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子议案:
3.01《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总体44,348,26299.8190%56,2000.1265%24,2000.0545%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2《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总体44,348,66299.8199%56,1000.1263%23,9000.0538%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总体44,354,06299.8321%52,7000.1186%21,9000.0493%
中小股东4,353,33398.3152%52,7001.1902%21,9000.4946%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李培、李仪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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