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股份(300737):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9:41:00 中财网
原标题:科顺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22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公司3A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6,077,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2353%。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04,895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1,272,499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科顺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3,250,979股同意,101,861,040股反对,280,888,235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关联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8422%。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未能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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