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30135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9:41:03 中财网
原标题:普莱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普莱得
保荐代表人姓名:钱旭联系电话:021-52523268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键联系电话:021-525232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公司于 2024年 3月 19 日及 2024年 8月 5日开 展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外汇交易业务,未及 时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补充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和公告程序;公司全体财 务人员、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积极学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内容,不断提升财务及信息披露人员 的专业能力及信息披露意识。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公司于 2024年 3月 19 日及 2024年 8月 5日开 展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外汇交易业务,未及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补充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和公告程序;公司全体财
 时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务人员、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积极学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内容,不断提升财务及信息披露人员 的专业能力及信息披露意识。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 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不适用
5、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 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及承诺不适用
7、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 券”或“保荐机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自 律处分的情况如下:因光大证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 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 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 出具的 2018年度至 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 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 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 4月 10日,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保荐机构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 5月 1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 证会〔2024〕146号)。保荐机构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 旭 方 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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