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3010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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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12日 21:01: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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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上海艾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艾录”、“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上海艾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500,000股,并于 2021年 9月 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51,891,8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0,391,8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计 359,364,461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89.7532%;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计 41,027,339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0.2468%。
2022年 3月 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数量合计 2,672,66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667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年 9月 1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网下配售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数量合计 217,658,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61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9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截至 2024年 8月 30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395,84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160,127,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9923%;无限售条件股 240,268,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07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139,033,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240%。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8号)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上海艾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5,000,000张,公司本次
可转债于 2023年 11月 20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
艾录转债”,债券代码“123229”。截至 2024年 8月 30日,“
艾录转债”合计转换公司股票 4,042股,公司总股本为 400,395,842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安康、陈雪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陈安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陈雪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相关承诺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股份限
售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
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
股份,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 1及承
诺 3承诺期
限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
至 2024年 9
月 13日止;
承诺 2承诺
期限自 2021
年 9月 14日
起至 2022年
3月 13日止 | 承诺 1及承
诺 3正常履
行中,承诺
2履行完
毕。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未出现
上市后六个
月内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
价(遇除
权、除息时
价格相应调
整)的情
况,承诺方
无需延长公
司股票锁定
期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分红承
诺 | 1、本人将督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
制定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
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
会中以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期限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至
2024年 9月
13日止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同业竞
争、关
联交
易、资
金占用
方面的
承诺 | 1、承诺人、承诺人的直系亲属、承诺人
配偶的直系亲属亦将继续不生产、不开
发任何与公司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
接经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规范
和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与公司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3、承诺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占用,以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承诺人不存
在同业竞
争、与公司
发生关联交
易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
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
企业占用,
以及为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
企业提供担
保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稳定股
价承诺 | 1、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
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
增持的股份。2、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承诺人有权利终止实施增持计
划。承诺人将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
增持计划终止后 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
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
计划终止情况报告。3、若上述期间内存
在 N个交易日限制承诺人买卖股票,则
承诺人相应期限顺延 N个交易日。”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期限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至
2024年 9月
13日止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未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资
产(指
上一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等情形,未
触发稳定股
价条件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其他承
诺 |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除
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年
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的最高
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价
格相应调整)。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
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
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
转让公司股票。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
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
下,以及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
票后六个月内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进行买入交易。4、公司
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
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仍担任公
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为前
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5、公司股
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
之五的情况下: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除
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公司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以及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的,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
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
执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
致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
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 | |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其他承
诺 |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
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诺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
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其他承
诺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
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7、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另有规定,且上述承诺已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将遵照相
关规定执行。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其他承
诺 | 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其他承
诺 | 若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
发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
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其他承
诺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2021年 9
月 14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摊薄即
期回报
采取填
补措施
承诺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
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
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 2023年 3
月 31日 | 承诺 1及承
诺 2长期有
效,承诺 3
承诺期限自
2023年 3月
31日起至可
转债发行实
施完毕 | 承诺 1及承
诺 2正常履
行中,承诺
3履行完
毕。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摊薄即
期回报
采取填
补措施
承诺 |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
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
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
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
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自本承
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2023年 3
月 31日 | 承诺 1至承
诺 6长期有
效,承诺 7
承诺期限自
2023年 3月
31日起至可
转债发行实
施完毕 | 承诺 1至承
诺 6正常履
行中,承诺
7履行完
毕。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
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关于本
次可转
换公司
债券认
购意向
及减持
的承诺 | 1、承诺人(包含承诺人之配偶、父母、
子女,下同)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情形;2、承诺人承诺将参与认
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
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
方案和承诺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3、承
诺人承诺自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
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
减持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
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4、承诺
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
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承诺人出现违
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 2023年 3
月 31日 | 自 2023年 3
月 31日起至
可转债发行
实施完毕 | 履行完毕,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
违反该承诺
的情形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陈安康、
陈雪骐 | 关于本
次可转
换公司
债券认
购意向
及减持
的承诺 | 1、若承诺人(包含承诺人之配偶、父
母、子女,下同)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了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承诺人将不参
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
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
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2、若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诺人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
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承诺人届时资金状
况确定;3、若承诺人参与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认购,自完成本次可转债
认购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
以任何方式减持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如有)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4、承诺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
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承诺
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承诺人出现违
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 2023年 3
月 31日 | 自 2023年 3
月 31日起至
可转债发行
实施完毕 | 履行完毕,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
违反该承诺
的情形 |
2、公司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对
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
增加的股份,将同等遵守上述
承诺。 | 2021年 09
月 14日 | 承诺 1及承诺 3
承诺期限自
2021年 9月 14
日起至 2024年
9月 13日止;
承诺 2承诺期限
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至 2022
年 3月 13日
止。 | 承诺 1及承
诺 3正常履
行中,承诺
2履行完
毕,且承诺
2未出现锁
定期延长的
情形。承诺
方严格履行
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公司未
出现上市后
六个月内股
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遇
除权、除息
时价格相应
调整)的情
况,承诺方
无需延长公
司股票锁定
期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上承诺为公司自 2021年 9月 14日上市之日起至今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公司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全部所有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公司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上述所有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公司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公司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公司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39,033,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240%。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日(星期三)。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3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股东名称 | 限售股票数量
(股) | 限售股占总股
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
1 |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的部分股份 | 陈安康 | 134,703,476 | 33.6426 | 134,703,476 |
2 | | | | | |
| | 陈雪骐 | 1,000 | 0.0002 | 1,000 |
3 | | | | |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29,000 | 1.0812 | 4,329,000 |
小计 | 139,033,476 | 34.7240 | 139,033,476 | | |
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安康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34,703,476股,占总股本 33.6426%。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3,675,869股。
注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雪骐同时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00股,占总股本 0.0002%。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50股。
注 3:本次解除限售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 |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
(股) | 比例
(%) | 增加
(股) | 减少
(股) | 数量
(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 | 160,127,559 | 39.9923 | 101,028,357 | 139,033,476 | 122,122,440 | 30.5004 |
高管锁定股 | 21,094,083 | 5.2683 | 101,028,357 | 0 | 122,122,440 | 30.5004 |
首发前限售股 | 139,033,476 | 34.7240 | 0 | 139,033,476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股 | 240,268,283 | 60.0077 | 38,005,119 | 0 | 278,273,402 | 69.4996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 |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
(股) | 比例
(%) | 增加
(股) | 减少
(股) | 数量
(股) | 比例
(%) |
三、总股本 | 400,395,842 | 100.0000 | 0 | 0 | 400,395,842 | 100.0000 |
注 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2: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后的结果;
注 3:上表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本结构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30日)为基础进行的编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承诺。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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