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30135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58 证券简称:湖南裕能 公告编号:2024-053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9月 12日(星期四)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 18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赵怀球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5名,代表股份共计 315,173,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20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30名,代表股份共计 84,492,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股份共计 130,631,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2名,代表股份共计 184,541,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69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4,526,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8%;反对 61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弃权 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84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5%;反对 61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弃权 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4,52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8%;反对 605,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弃权 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84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7%;反对 605,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0%;弃权 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董亚杰、宋炫澄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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