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300956):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4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2 号)同意注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4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8,039,405.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1,960,594.3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06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截至2024年9月13日,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9,647.93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4,533.5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985.12万元,手续费支出0.19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8,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万元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0,533.56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200万片PC全铣金属精密结构件项目”和“PC全铣金属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变更为新项目“安徽飞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项目”、“PC 合金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和“飞米智慧能源源网荷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及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东路支行,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海波、张文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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