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月 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 |
| |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删除 |
5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7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8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
|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1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1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
|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12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除
下款情形外,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
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还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条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
| |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条和本条前
三款的规定。 |
13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
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14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
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5 | 新增 |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6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
| | 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17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
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
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
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
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
费率等内容。 |
18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
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9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
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本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 | 并应当及时处分本公司股份。 |
2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前款第(六)
项作出决议,其余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21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 |
22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23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向股东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向股东作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
| | 面反馈意见。
…… |
24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25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26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
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期限。 |
27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28 | 新增 |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29 | 新增 |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 |
| | 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
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
记,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
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30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31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32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33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34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 |
35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五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务。
…… |
36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有权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该董事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37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38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 |
| | 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及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前款规定。 |
39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 |
4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4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 |
| | 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
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4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一百零七
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3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44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 |
45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
|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公司债券发
行等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
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46 | 新增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
| |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海交易
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47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符合以下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以
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其中,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 第一百三十条 ……符合以下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其中,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
|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2%
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凡超过上述第(一)项规定 |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公司市值的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但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或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或不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不超过500万元。
(二)凡超过上述第(一)项规定
的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
| 的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符合以下标
准之一,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讨论并形成决议,报董事长审批:
…… |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符合以下标准
之一,报董事长审批:
…… |
4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49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应当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5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 数。 |
5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被
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
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
记。
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
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
律关系不受影响。 |
5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53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5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
55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
| | 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
5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
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
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58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
……
(九)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59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 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60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利润,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6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违反《公司
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2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
|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63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64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
(三)公司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
(三)公司利润分配间隔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
|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
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
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合并口径)年度报告期内
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
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支付的现金
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本条现金分
红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
红利合并计算。
…… |
6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66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 |
|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具体如
下:
1、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
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具体如下:
1、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
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
|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
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出、拟
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
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并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并披露,包
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该分红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明。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
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
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
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在审议通
过年报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说明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
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
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
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
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
| 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
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
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
预案,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
67 | 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信息披
露机制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信息披
露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
68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
|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69 | 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
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70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71 | 新增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72 | 新增 | 第二百〇八条 违反《公司法》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3 | 新增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
| | 外。 |
74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
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
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
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
署。 |
75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76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
|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77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或者由股东会
决议另选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78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79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
|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80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1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解散、被
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
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
公司终止。 |
82 |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中表述
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均指
本章程中的“股东会”。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制度中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具体见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