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600468):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A座38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西区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13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 24年8月26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8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 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 年9月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8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638,035,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57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 0,03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95,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35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采用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634,163,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3931%; 反对3,107,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 4870%; 弃权7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11 9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4,556,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93.3731%;反对3,107,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0%;弃权7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07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同意634,516,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4485%; 反对2,711,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 4249%; 弃权80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12 6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4,909,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3.9777%;反对2,71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4.6401%;弃权8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82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黄冀蒙、王西巧仙 2024年9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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