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831010):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4-046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年 9月 12日 生效日期:2024年 9月 12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宁夏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2023年年报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1.1独立性相关内容披露不准确。宁夏凯添天然气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海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目前业务停滞,公司部分财务人员在上述企业中兼职。公司 2023 年年报中称"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披露不准确。 1.2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在 2023 年年报中披露天然气销售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根据运营部门核实的抄表量和销售单价确认收入"。经查明,线上销售(虚拟账户充值)模式中,公司运营部门未对客户进行抄表,不存在抄表量的相关凭证,年报遗漏披露上述收入确认原则。 1.3前五大供应商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3 年年报中披露的第八大供应商和第十大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公司未合并披露。 2、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公司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5 月 16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进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报送。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1)33号)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龚晓科、总经理穆云飞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张靖对上述第一项负有主要责任,董秘高永进对上述第二项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 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凯添燃气、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宁夏监管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充分意识到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内部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号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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