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68866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26:20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光电: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四方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军、金雪儿被保荐公司代码:68866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号)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7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9.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677.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679.23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年 2月 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年 2月 9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

在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 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 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 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项 目工作内容
 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 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 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 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 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上市公司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 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 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 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核查并经上市公司 及主要人员出具说明文件确认,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况。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 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 股份回购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 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 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 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 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 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或者重 大负面事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项 目工作内容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 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 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披 露现场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 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二) 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三)未能清偿到 期债务;(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五)涉及关联交易、为 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六)本所或者保 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主 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三)核心知识 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 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四)主要产品研 发失败;(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 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六)本所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二)质押上 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 平仓的;(三)上交所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项 目工作内容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 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 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 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 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7 月11日至2024年7月12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4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 情况如下: 2024年 2月 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年 2月 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核 查意见》。 2024年 3月 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 见》。 2024年 4月 1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 计 2024 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相互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2024年 4月 1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 2024年 4月 2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的报告》。 2024年 4月 2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气体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等产品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应用,依托较为全面的气体传感技术平台,形成了气体传感器及高端气体分析仪器两大产业,能够进入到诸多终端市场和具体应用领域,从而最大化提升研发投入的产业转化效率和经济价值。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和产业化应用能力。如果公司技术、产品不能保持现有领先地位或者新技术研发无法先于竞争企业进行产业化应用,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技术人才对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公司重视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富有技术经验、敢于创新的技术团队。如果发生现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受客户结构、业务特点、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的营业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并相对集中于每年第三、四季度。公司存在因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波动带来的业绩不均衡的风险。

(四)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广泛,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产品出现缺陷或未能满足客户对质量的要求,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客户关系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在进口原材料、出口产品时,主要通过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汇率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国际化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公司进出口购销业务涉及外汇金额预计有所增长。如果外汇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原材料采购涉及外汇资金部分未及时支付,或者公司因未能及时实现销售回款或结汇导致期末外汇应收账款较高,均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应收账款的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随着销售规模的上升而加大,虽然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信誉良好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并且也按照审慎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给公司的营运资金带来一定的压力。

(七)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下游智能家居、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智慧计量等产业的发展,上游气体传感产品市场需求持续扩容,国内外企业市场竞争加剧。同时,随着环保产业持续发展以及工业化与智能化的深度融合,气体分析仪器市场正吸引众多企业积极进入。若公司不能进行前瞻性的行业预测或研发创新不能满足产品升级迭代的需要,可能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

(八)宏观环境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上述外部因素可能对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2024年1-6月2023年1-6月
340,052,193.72287,670,118.63
41,355,970.3871,761,771.68
40,692,850.3269,923,827.29
-20,735,632.5627,668,354.21
2024年6月末2023年末
952,010,297.04961,634,816.58
1,339,368,324.401,242,817,536.35
2024年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2024年1-6月2023年1-6月
0.411.03
0.411.03
0.411.00
4.217.86
4.147.66
13.9510.26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4,005.22万元,同比增长 18.21%,主要系汽车电子、暖通空调、工业及安全、科学仪器以及智慧计量等业务领域的收入均保持较快增速所致。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135.60万元,同比下降 42.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069.29万元,同比下降 41.8%,主要系布局未来可持续发展带来的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增长所致,即增加新产品研发投入、壮大人才队伍、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实施薪酬结构优化增加员工薪酬以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增加股份支付费用等;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损失导致财务费用增加。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2024年上半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

本期数上期数
47,429,640.2629,516,508.04
0.000.00
47,429,640.2629,516,508.04
13.9510.26
0.000.00
(二)研发进展
基于热电堆红外气体传感技术,公司开发出多款新冷媒泄漏监测的产品,并获得基于 UL60335-2-40标准的亚太地区首张 A2L冷媒传感器认证证书; 基于光散射技术,结合鞘流等防污染技术,开发出高浓度在线烟气粉尘传感器;
基于超声波技术,开发出应用于工业现场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监测的超声烟气流速仪;
基于 TDLAS技术,开发出激光甲烷报警器和激光甲烷检测仪,应用于家用燃气泄漏监测和检测;开发出激光氧气传感器,应用于快速医疗氧气监测;开发出激光微水传感器,应用于电力设备和制药等领域的水分检测;
基于 NDIR、热导、光散射、MOX 多项技术平台,开发出电解液泄漏监测传感器、H2/CO2/PM/P/CO等不同组合多合一热失控传感器,应用于动力电池、舱级储能和 PACK级储能电站等场景。

报告期内新申请新、获得的知识产权列表

本期新增  
申请数(个)获得数(个)申请数(个)
77129
1311187
0036
5589
10040
3523481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元

银行账户账号存款方式余额
210080212010 159活期存款543.96
005041000511 708活期存款24,532,395.44
127905602810 966活期存款0.01
420501240041 00000970活期存款27,232.89
158550000000 88601活期存款0.66
210080228110 092活期存款0
860800788015 00000238活期存款1,724,217.22
26,284,390.18  
注: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除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正常使用外,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均已注销完毕。

公司 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身份
董事长、实际 控制人
董事、实际控 制人
董事、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监 事
监事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 财务负责人
注 1:2024年 7月 13日,王凤茹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职务,公司聘任程玉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024年上半年,因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股转增 4.3股,总股本由 7,000万股增加至 10,010万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相应比例增加,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的情形。2024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减持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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