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68830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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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26: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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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均普智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
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
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均普智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科峰、王中华 |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306 |
重大事项提示
2024年 1-6月,受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压力、海外通胀高企利率水平保持高位及国内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宁波
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
均普智能”)实现营业收入11.20亿元,同比增长 12.60%,营业利润-3,838.8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39.56万元。2024年 1-6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其他重大风险。
2024年 8月 2日,公司发布公告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延迟披露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情况及未披露部分关联交易做出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全面接受并进行整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
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核准,
均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0,707.0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5,991.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1,896.6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年 3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
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年 3月 22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在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
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各项义务。 |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份回购制度。 |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
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
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
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
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
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
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
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 |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
见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
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
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 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
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
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4年 8
月 5日至 2024年 8月 8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4年 1-6月,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2024年 3月 1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2024年 4月 1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024年 4月 1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补充确认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
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4年 4月 1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2024年 4月 1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核查意见》;
2024年 5月 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4年 5月 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4年 5月 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4年 6月 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的核查意见》;
2024年 6月 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核查意见》; |
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 无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1、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02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利润-3,838.81万元;利润总额-3,823.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39.5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993.84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2元。
目前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较大,可能对全球范围内汽车工业、工业机电、消费品、医疗健康等行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海外通胀高企利率水平保持高位,公司海外业务成本抬升。此外,国内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市场竞争加剧,若公司不能持续向主要客户进行销售或及时开拓新客户,加强对海外项目的管控,提升盈利能力,将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研发项目失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投入研发,研发投入为 3,210.79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2.87%。公司已在
新能源智能汽车、医疗健康、消费品及工业机电、工业数字化应用软件及服务、人工智能和人形
机器人等多个领域开展研发创新,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如果公司研发项目未能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或相应产品的应用,未能紧跟行业前沿需求,公司技术将有可能落后于竞争对手,对公司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3、行业变革和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
高端装备制造业,
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处在快速发展期,及时研发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和产品是
高端装备制造行业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随着公司
新能源智能汽车、医疗健康、消费品及工业机电等行业客户对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不断提高,发行人需要对现有产品及技术进行改造提升,不断探索将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数字孪生、5G、边缘计算、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公司产品中的应用的可行性。公司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对发行人保持并提高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但技术研发与创新存在研发方向和目标定位不准、研发效果未及预期、研发成果取得时间与市场需求启动时间不匹配等固有风险,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将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4、外币报表折算的风险
公司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主要为欧元、美元,而公司财务数据则以人民币列报,需对报表进行汇率折算。未来,如果人民币兑欧元、美元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折算后的人民币财务数据带来一定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比较期间财务数据的变化幅度。
5、经营性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9,715.22万元。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与项目实施周期、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阶段性付款节点、验收周期、应收账款账期、与供应商的采购金额、采购付款条件等因素相关,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存在较大波动。若未来公司因市场因素等原因,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产生波动,将对公司资金产生一定压力,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宏观环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宏观经济也受到国内、国际多种复杂因素影响,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在目前的国内外发展环境下,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也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对智能制造装备下游行业的需求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造成相应影响,这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智能制造装备行业的市场需求,并可能造成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成果波动的风险。
7、项目执行风险
公司项目执行周期较长,从合同签订到通过终验收确认收入,公司的项目周期主要集中在 6-24个月左右的时间,部分大项目具有项目金额大、执行周期长、项目环节多且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公司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涉及方案设计、系统构建、系统集成、调试运行等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执行与储备的项目数量增长较快,项目可能存在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项目延期和项目亏损等问题,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及后续业务开拓造成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 2024年 1-6月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112,017.48 | 99,478.38 | 12.6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039.56 | -2,599.84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4,993.84 | -3,414.04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715.22 | 6,822.26 | 188.98%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74,143.22 | 182,933.60 | -4.81% |
总资产 | 515,486.22 | 515,572.75 | -0.02% |
2、公司 2024年 1-6月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48 | -0.0212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48 | -0.0212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0408 | -0.0278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1.7 | -1.3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8 | -1.71 | 不适用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2.87 | 3.93 | 减少 1.06个百分
点 |
公司 2024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20亿元,同比增长 12.6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39.56万元,公司期末总资产 51.5亿元,较上年末减少0.0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7亿元,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同比增长188.98%。
2024年半年度公司毛利率 17.69%,与 2023年全年毛利率 17.24%相比提高0.45个百分点。主要系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人工和制造成本;供应链优化对原材料成本进行持续改善降本;产品和事业部组合调整,公司亏损项目顺利收尾终验减少了低效和高成本的项目,全球业务布局的优化调整,让公司集中
优势资源专注各自高收益的业务领域,提升项目管理。
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主要系项目正常预收账款;同时公司强化加强现金收款管理措施,保证资金储备充足,增加流动性储备为公司下一步优化财务费用减少融资需求提供坚实基础。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一家全球布局的智能制造装备供应商,主要从事成套装配与检测智能制造装备、工业
机器人及工业数字化智能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
新能源智能汽车、医疗健康、消费品及工业机电等领域的全球知名制造商提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目前已逐步建立全球协同、在全球范围具备合作优势;同时产品类别更加丰富,应用行业覆盖领域扩大。同时公司具备先进的工业数字化应用整体解决方案及技术研发等优势。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化幅度
(%) |
费用化研发投入 | 3,210.79 | 3,908.97 | -17.86 |
资本化研发投入 | - | - | 不适用 |
研发投入合计 | 3,210.79 | 3,908.97 | -17.86 |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 2.87 | 3.93 | -1.06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 - | - | - |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围绕
新能源智能汽车、医疗健康、消费品、
机器人等应用细分领域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并在多点位压铆、单向阀等方面取得初步研发成果。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拥有专利 146项,其中发明专利 39项,实用新型专利 104项,外观设计专利 3项,软件著作权 66项。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下:
项目 | 本期新增 | | 累计数量 | |
| 申请数(个) | 获得数(个) | 申请数(个) | 获得数(个) |
发明专利 | 0 | 4 | 62 | 39 |
实用新型专利 | 0 | 0 | 104 | 104 |
外观设计专利 | 0 | 0 | 3 | 3 |
软件著作权 | 0 | 0 | 66 | 66 |
其他 | 0 | 1 | 22 | 10 |
合计 | 0 | 5 | 257 | 222 |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净额 | 1,418,966,238.97 | |
减: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 1,031,887,386.12 | |
其中:均普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 245,631,764.56 | |
偿还银行贷款 | 230,000,000.00 | |
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 | 51,909,421.56 |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永久补流额度 | 199,346,200.00 | |
超募资金回购股票 | 5,000,000.00 | |
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 | 387,078,852.85 |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 23,710,866.28 | |
截止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余额 | | 410,789,719.13 |
减 |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 | 230,000,000.00 |
减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 | 0.00 |
加 | 其他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划的发行费用 | 12,230,045.30 |
截止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193,019,764.43 | |
公司 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均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6,020.00万股,持股比例为 45.61%。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
均普智能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均普智能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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