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4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1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 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14:4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包玺芳董事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99人,代表股份 226,58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7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24,664,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24,664,4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1,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380%;反对1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8%;弃权 36,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1,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0%;反对1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8%;弃权 36,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2024年度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31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20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5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0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3%;反对20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9%;弃权 5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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