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31:14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4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1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
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14:4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包玺芳董事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99人,代表股份
226,58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7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24,664,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24,664,4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1,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380%;反对1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8%;弃权 36,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1,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0%;反对1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8%;弃权 36,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2024年度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31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20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5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0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3%;反对20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9%;弃权 5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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