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504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4年 8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 定,本次大会由半数以上公司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包玺芳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法律意见书 1、截至2024年9月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 代表公司股份 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65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98人,代表公司股份 24,664,40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88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9月 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法律意见书 平台对本次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99人,共代表公 司股份226,581,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473%。 本次大会审议议案1、2分别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1380%、99.8841%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 1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刘庆国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刘 宁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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