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民股份(300345):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36:1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民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需要,向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000.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新能源”)为前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鸿新新能源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2024年 6月 30日
363,949.81
292,345.09
71,604.71
2024年 1-6月
47,043.19
-18,736.02
-16,255.43
注:1、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 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上述表格中若有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
2、债务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债权限额:叁仟万元整
6、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实现债权和保证权的费用、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税金)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借款人宣布提前还款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 15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7,417.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68%。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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