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瑞医药(30107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45:57 中财网
原标题:多瑞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多瑞医药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联系电话:021-20262072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晓露联系电话:027-853550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每月由银行独立提供对账单至保荐机 构,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年度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 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 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 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 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 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 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 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 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 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 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 公司募投项目存在进展不及预期的情况,其中“年 产1600万袋醋酸钠林格注射液(三期)项目”已暂 缓实施,2023年2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实施部分募投项目 的议案》,暂缓实施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提请公司持续关注醋酸钠 林格注射液市场的变化趋 势,尽快寻求暂缓项目的 解决方案,及时做好后续 暂缓项目的重新论证工 作,并积极加快推动相关 研发项目的进展,合理安 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 进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暂缓实施部分募投项 目的公告》;“新产品开发项目”和“西藏总部及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为缓慢, 具体原因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8月27日披露 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除此外,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 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 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 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 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 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 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 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募集资金、 内部控制等事项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相关 资料。不适用
11.其他(包括 经营环境、业务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为应对经营业绩下滑及亏 损情况,公司正在加快新
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 况)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 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 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024年1-6月,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27.64万元,处于亏损状态。受到地方医保到期 调整、集采和产品价格下降的叠加影响,公司核 心产品醋酸钠林格注射液销售收入和毛利贡献出 现较大幅度下滑,进而导致亏损。 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2.72亿元, 长短期借款余额合计2.16亿元,存在存贷双高情 形,主要原因系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中的募集资金 存在资金使用限制。公司基于资金使用受限、满 足营运资金需求等方面因素向银行进行贷款。 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 其他重大问题。产品开发进度并增加代理 品种,探索通过收购等方 式丰富产品种类,以培育 新的盈利增长点。公司仍 存在2024年全年业绩亏损 的风险,保荐机构将持续 关注公司业绩情况,并提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借 款金额及用途与实际经 营需要相匹配,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 险。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首发时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不适用
2.首发时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首发时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4.首发时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不适用
5.首发时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首发时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首发时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8.首发时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9.首发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首发时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首发时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等相关义务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 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 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 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 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 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 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 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 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 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星网 宇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 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 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 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 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 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 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 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 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 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 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 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 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 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 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 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 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 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 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 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 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 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2024年4月18 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 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 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 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 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 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 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
 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创医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思创医惠2019 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 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方大智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根 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 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4号》4-11等相关规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 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作为方大智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 易有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轮问询回复 等文件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 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 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析问
 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 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 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 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 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 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 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 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 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 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 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 关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 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 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动 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 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 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 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 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 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 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并落
 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公 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做到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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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马晓露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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