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 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慧颖、王琼(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于 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 通知》”)。《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 决议,同意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15:30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罗涛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9月10日下 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969,2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31%;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10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070,2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7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2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3,039,5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42.81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具体议案为:
明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通过议案1.00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182,003,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数的99.4341%,该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中小股东同 意股份数:18,360,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66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慧颖、王琼 负责人:耿斌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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