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55:42 中财网
原标题:智莱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37层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106,32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49%(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765,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83,559,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5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股份13,423,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8,26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股份5,158,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0%。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00,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0%;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1%;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7,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12%;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0%;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0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5%;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1%;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2,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70%;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0%;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94,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8%;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1%;弃权44,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2,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03%;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0%;弃权44,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94,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8%;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1%;弃权44,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2,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03%;反对38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0%;弃权44,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8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3%;反对39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弃权47,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0,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94%;反对39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38%;弃权47,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8%。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5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2%;反对41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49,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92%;反对41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7%;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9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2%;反对4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3,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14%;反对4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3%;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9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4%;反对117,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弃权312,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2,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55%;反对117,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4%;弃权312,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罗逢林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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