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68865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9月18日 18:21:58 中财网
原标题:元琛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负责元琛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制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 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 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 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 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 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 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 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 促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 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情况
1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上 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 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 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上市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需要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研发持续投入的风险
公司持续加大开展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研发团队和较为丰富的经验积累,取得了一定的研发成果并成功实现产业化。未来如果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出现偏差,或者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未能产生预期效果,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受研发投入增加影响出现下降的情况。

(二)材料、产品价格和毛利率波动风险
当前,在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和环保政策大力支持的环境下,公司在产品研发、技术、产 能以及市场开拓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同时,材料价格波动对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一定的影响。未来, 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公司若未能及时在市场推广新产品或推广未能产生预期的效 果、材料价格因市场因素波动,以及产能是否完全释放的情况下,将可能削弱公司对客户的议价能力,毛利空间被挤压,将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和毛利率降低,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近年来,公司积极把握环保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虽大力拓展客户,但囿于经济发展现状,盈利水平有所下降。随着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增长动力减弱,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公司所处环保行业需求增长的行业环境及我国对环保行业支持政策未发生改变,公司紧抓市场需求释放带来的市场机遇,最大限度满足原有客户需求的同时,努力开发新客户。但当前全球市场复杂动荡,各类风险交织叠加。面对能源危机、全球通胀、美联储加息、汇率波动、经济下行等多重因素冲击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运营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新业务拓展不力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拓展新能源材料业务,布局相关人才、技术、研发实验设备等,锂电复合集流体新型材料,具有安全性高、成本低等优点,应用前景好,且市场空间广阔。但目前相关产品尚未形成量产,未来可能会存在产品量产进展不及预期、下游市场应用不及预期、降本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五)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24年 6月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41,264.89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30.02%,公司应收账款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持续增加。在大环境无明显改善的情形下,若下游企业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或资金状况出现恶化,且公司不能持续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及时收回账款,可能会出现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进一步延长应收账款收回周期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营运资金安排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2024年 6月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为 11,861.89万元,占总资产比例为8.63%。公司存货账面价值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呈增加趋势。如果未来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存货周转能力将下降,存货可能发生滞销、甚至减值,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七)贷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2024年 6月末,公司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27,643.24万元,占总资产比例为 20.11%。公司在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应收账款持续增加,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通过贷款解决。如果公司未及时收回下游企业的款项、未充分调整资金结构,可能会出现进一步增加使用银行额度的情况,从而公司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 1-6月,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1-6月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31,731.8123,221.8336.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2.29628.2813.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44.280.89572.7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56.35-3,914.5919.37
项目2024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同比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1,779.7661,459.350.52
总资产137,476.56132,013.394.14
2024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1-6月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40.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0.030.012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0.97增加 0.1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0.880.13增加 0.75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4.4810.03减少 5.55个百分点
2024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 36.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 572.77%,主要系 2024年 1-6月公司大力开拓业务,挖掘潜在客户,公司订单大幅增加且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产品大幅增加所致。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上升 200.00%,主要系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2024年 1-6月,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具体如下:
(一)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形成了从技术和产品研发向产业应用快速转化的技术能力体系,坚持自主研发创新和联合开发创新,通过构建高水平研发技术平台和高效产学研合作模式,在保 障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实现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已拥有专利 242项,其中发明专利 114项、实用新型专利 126项、外观设计专利 2项,软件著作权 66项。报告期内,新增授权发明专利 27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项。

(二)产品市场地位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赢得了客户和同行的广泛认可。截至目前,公司滤袋产品已成功应用于国内电力公司多台装机容量 1000MW及以上机组,实现电袋或袋式除尘领域的超净排放。公司不断攻克低温脱硝技术难题,脱硝催化剂产品已成功应用于焦化等 13个工业领域,在烧结中低温脱硝市场占有率第一,在石灰窑领域实现首台 SCR改造成功运行案例,实现 SCR脱硝系统超低排放;公司脱硝催化剂产品已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下游客户包括国家电投集团、中电国瑞、龙净环保清新环境、安丰钢铁、海螺水泥、华润水泥和信义玻璃等知名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的市场地位已经得到稳步提升。

(三)核心产品质量优势
除尘器和脱硝反应器作为工业烟气治理环保岛必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关键的核心组件分别为除尘滤袋和脱硝催化剂。这两种产品作为关键材料应用于工业烟气中粉尘和氮氧化物的治理,其质量决定不同工况的产品应用效果。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建立了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通过不断的研发创新,掌握了适用于电力、钢铁、焦化、烧结、玻璃、石灰窑、水泥等多个细分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生产,形成了不同细分领域的产品迭代产业链。公司多次被用户评为全国十大焦化脱硝企业和十大中低温脱硝催化剂企业。公司在不断加大资源投入的同时,协同高校、设计院等进行合作开发,保证了关键技术的迭代、产品的更新,公司产品在应用中达到更高排放标准、更长使用寿命、更多的首台套应用,促进了相关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四)资质优势
行业资质和认证是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钢铁及焦化、垃圾焚烧、水泥和玻璃等行业和领域,相关产品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合格必须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验收合格报告。公司已取得 CNAS和 CMA资质认定,相关第三方检测业务涵盖除尘器和脱硝反应器性能验收、除尘滤袋和脱硝催化剂性能检测。公司为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HW50类),可为客户提供基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五)人才优势
公司十分重视人才团队建设,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了一支技能全面、素质过硬的核心技术团队。团队人员学历覆盖博士、硕士和本科,专业领域涵盖工业催化、环境科学与工程、纺织工程、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应用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等多个学科方向。多名核心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发人员参与了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

公司创新团队被评定为合肥市“显示之都”产业创新团队、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创新团队成员获得“合肥工匠”、“庐州英才”等荣誉称号。

(六)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综合服务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围绕节能降碳布局产业链延伸,从定制化的产品生产设计出发,到产品性能验收、第三方检测,再到产品使用现场数据物联、能耗及排放监测、排放端碳捕集资源化利用,不断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紧随国家双碳战略指引,围绕工业客户减污降碳需求,深入解决用户痛点。

(七)供应链管理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运营端全面优化职能部门组织架构,提升运营效率。基于未来 3年市场需求,全面产能扩产,同时导入卓越运营管理系统工具、IATF16949质量管理系统,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提升产能及管理竞争力;采购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及自动化匹配,通过数字化智能制造驱动提升公司产能及品质。

公司积极推进计划和需求管理、采购和供应管理、仓储和物流管理。建成供应链集成计划体系,进一步保障客户订单按时交付。同时和主要原材料的优质供应商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关系,有助于公司提升和稳定产品质量,控制产品成本、管理供应链风险。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4年 1-6月,公司研发投入 1,420.3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48%;截至2024年 6月30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61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2.25%。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已拥有专利 242项,其中发明专利 114项、实用新型专利 126项、外观设计专利 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66项。

2024年 1-6月,公司在研项目正常开展,进展顺利,并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

2024年 1-6月,公司新增授权专利 28项(其中发明专利 27项、实用新型专利 1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2024年 1-6月,公司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2,078.27万元(其中年产 460万平方米高性能除尘滤料产业化项目投入 867.94万元,新材料循环产业园项目116.0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1,094.27万元)。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4,880.65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 6,036.05万元,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并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 14.44万元,收到用于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768.02万元。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 6月 30日余额合计为 6,818.51万元,其中用于现金管理金额为 4,250.00万元。

公司 2024年 1-6月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1、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徐辉。截至 2024年 6月末,徐辉持有公司 59,337,960股,持股比例为 37.09%。

2、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徐辉和梁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徐辉持有公司 37.09%的股份,为元琛科技控股股东,其配偶梁燕通过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7.93%的表决权股份,二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45.02%的股份。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情况持有方式 (直接/间接)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
1徐辉董事长直接持有59,337,96037.09
2梁燕董事、总经理间接持有9,186,5865.74
3陈志董事、副总经理间接持有793,6890.50
4郑文贤董事、副总经理间接持有749,9410.47
5张利利监事会主席间接持有74,9900.05
6凌敏监事间接持有224,9840.14
7王法庭监事间接持有74,9900.05
8王若邻财务总监间接持有465,0110.29
9童翠香副总经理间接持有150,0440.09
注:上表2-9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持股情形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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