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603517):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0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由董事会秘书高远先生主持。会议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94名,共计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0,622,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2%,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会议表决情况与表决结果。 2、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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