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软科技(688088):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0:06:14 中财网
原标题:虹软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88 证券简称:虹软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6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9/242024/9/252024/9/25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2024年8月26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在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进行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0%,上述具体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届时由董事会制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01,170,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439,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00,731,4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60,109,71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0,731,400×0.15)÷401,170,400≈0.1498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9/242024/9/252024/9/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虹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虹扬全球有限公司、虹宇有限公司、达隆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 1年以内(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35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98041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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