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4)法意字第196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 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2024年9月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的沃 顿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1人,代表股份 245,608,033股,占沃顿 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2人,代表股份 239,973,318股,占沃顿科技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 份5,634,715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2%。除沃 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9人,代表股份 5,634,715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沃 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 股份5,634,715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2%,均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 出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5,568,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38%;反对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5,595,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4%;反对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3%;弃权6,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4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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