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6005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凯盛科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0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0,722,891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9,999,995.30元;截至 2022年 10月 28日止,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转付扣除承销费用(含税)的募集资金 1,487,999,99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10月 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且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年 10月 28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2-00085号)。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 12,995,167.6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487,004,827.69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更加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决定新增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柔性显示材料分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超薄柔性玻璃(UTG)二期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公司将择机增设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柔性显示材料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柔性显示材料分公司将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在前述事项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募投实施主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系上市公司的分公司,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募投实施主体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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