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6001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0:30:3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船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拟以向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船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作为被吸并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作为存续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中国船舶控股股东均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中国重工控股股东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2021年 10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由中船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变更为中国船舶集团,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船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2021年 10月,中船工业集团 100%股权、中船重工集团 100%股权划转至中国船舶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该等变更系经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明慧 李浩然

施梦菡 胡锺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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