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600150):中国船舶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0:30:3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船舶:中国船舶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预案 (摘要) 吸并方 被吸并方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号 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72号 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 被吸并方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九月
声 明
一、吸收合并双方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各项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部分数据尚未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请投资者审慎使用。中国船舶中国重工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本次交易相关各项工作完成后,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未决事项,并编制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同时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备考财务数据及估值情况将在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吸收合并双方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因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各自在吸收合并双方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吸收合并双方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存续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五、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判断、确认或批准,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重组预案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吸收合并双方股东大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等审批机关的核准、批准或注册。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吸收合并双方或存续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3
释 义............................................................................................................................ 4
重大事项提示 ............................................................................................................... 8
重大风险提示 ............................................................................................................. 42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览 ............................................................................................. 48
释 义
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摘要、本预案摘要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 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重组预案、预案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 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
吸收合并方、吸并方、中国 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沪东重机股份 有限公司
被吸收合并方、被吸并方、 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双方、合并双方中国船舶中国重工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次合 并、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换 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的交易行为
存续公司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换股股东、换股对象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的全 体股东
换股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中国重工股 票按换股比例换成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 发行的 A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在参加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 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 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 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 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 申报程序的中国船舶的股东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在参加中国重工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 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 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 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 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 申报程序的中国重工的股东
收购请求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权
  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可以在收 购请求权申报期内,要求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以现金 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船舶股票
现金选择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权 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可以在现 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现金 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重工股票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获得中国 船舶股票的机构。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担任本次交易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获得中国 重工股票的机构。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担任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在该日受让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拟 用于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并向该部 分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该日期将由本 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该日受让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拟 用于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并向该部 分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该日期将由本 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中国重工股东名单及其所 持股份数量的某一交易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的 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换股日、换股实施日中国船舶向换股股东发行用作支付本次合并对价的 股份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换股股东名下之 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并公告
交割日应与换股日为同一日或双方同意的较晚日期,于该 日,中国船舶取得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 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 日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首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期间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相应调整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合 并协议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过渡期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整个期间
中船防务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投资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南造船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船国际广船国际有限公司
黄埔文冲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
外高桥造船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中船澄西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大连造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昌造船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船投资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造船厂集 团有限公司
武船投资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昌造船厂集 团有限公司
武船航融武汉武船航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渤海造船中国船舶集团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曾用名渤海造船 厂集团有限公司
渤船重工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船厂青岛北海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衡拓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为高科中船海为高科技有限公司
中船天津中船(天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港船重工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适用意见第 17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号—招股说明书>
  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预案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重大事项提示
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本次交易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对中国船舶中国重工进行重组整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思想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将中国船舶中国重工下属船舶制造、维修业务统一整合并入中国船舶,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和发挥核心功能、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本次交易将促进合并双方专业化整合、发挥协同效应、聚焦价值创造、提高经营效益、提升品牌溢价、实现优势互补。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中国船舶将继续聚力兴装强军,勇担“引领行业发展、支撑国防建设、服务国家战略”使命责任,紧抓船舶制造行业转型升级和景气度提升机遇,打造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船舶制造企业。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式为:中国船舶以发行 A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中国船舶为吸收合并方,中国重工为被吸收合并方,即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交换该等股东所持有的中国重工股票。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中国船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 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二、吸收合并交易具体方案
(一)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为中国船舶,被吸收合并方为中国重工

(二)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中国船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三)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全体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股东持有的中国重工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国重工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船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股股票。

吸收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注册通过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四)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为吸收合并双方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合并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37.84元/股。中国重工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 5.05元/股,并由此确定换股比例。

每 1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中国船舶股票数量=中国重工的换股价格/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根据上述公式,中国重工中国船舶的换股比例为 1:0.1335,即每 1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 0.1335股中国船舶股票。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吸收合并双方任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五)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中国重工的总股本为 22,802,035,324股,参与本次换股的中国重工股票为 22,802,035,324股。参照本次换股比例计算,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3,044,071,716股。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若吸收合并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中国重工换股股东取得的中国船舶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中国重工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每一位股东依次发放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六)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股股份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七)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如有),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中国船舶的股份,原在中国重工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中国船舶股份上继续有效。

(八)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吸收合并方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本次交易将赋予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1、中国船舶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船舶股东。

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船舶的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船舶承诺放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收购请求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2、收购请求权价格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30.27元/股。

中国船舶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由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中国船舶或其他同意本次交易的中国船舶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承诺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无条件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国船舶将确定实施本次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船舶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部中国船舶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船舶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中国船舶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3)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已提交中国船舶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国船舶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无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中国船舶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另行公告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

5、收购请求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2)中国船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中国船舶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中国船舶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国船舶董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中国船舶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2)申万航海装备 II指数(80174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中国船舶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5)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中国船舶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 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中国船舶仅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中国船舶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国船舶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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