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002558):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年 8月 30日在 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年 9月 18日下午 14点 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655号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日上午 9点 15分-9点 25分、9点 30分-11点 30分、下午 13点-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日上午 9点 15分至下午 15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上述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元 __________ 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__________ __________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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