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000595):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4-08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 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9月 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 9:15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号 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志学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3人,代表股份 352,723,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391,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0人,代表股份18,332,5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2人,代表股份 18,723,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1,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18,332,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 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及提前清偿 留债债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3.5066%;反对91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6%;弃权 29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66%;反对918,70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6%;弃权 2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868%。 议案2:《关于继续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65,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85%;反对279,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78,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65,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74%;反对279,80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44%;弃权 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82%。 议案3:《关于审议对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82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451%;反对75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4%;弃权 146,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2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75%;反对752,70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1%;弃权 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824%。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其中第一项议案系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 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在审议该 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 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资产无偿划转协议。 4.借款合同。 5.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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