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30008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9月 18日(星期三)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9月 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8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1,301,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3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5人,代表股份 296,15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1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22人,代表股份 5,146,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23人,代表公司股份 5,146,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3%。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646,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反对 465,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7%;弃权 188,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1,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35%;反对 465,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9%;弃权 188,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665,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1%;反对 453,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弃权 18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权股份总数的 87.6524%;反对 453,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81%;弃权 18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667,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7%;反对 440,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19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12,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94%;反对 44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03%;弃权 19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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