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00071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24-052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丰乐种业大楼18楼 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越先生。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4人,代表股份184,485,5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79,592,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股份4,892,8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2人,代表股份 4,942,6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75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8%;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弃权131,6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8,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60%;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97%;弃权131,6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3%。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投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58,22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68%;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1%;弃权107,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89%;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63%;弃权107,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8%。 该议案关联股东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302,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67%;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2%;弃权166,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9,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331%;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0%;弃权166,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亚萍律师、钟华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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