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30026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2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根据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与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于2023年2月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新投集团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的369,205,729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财丰科技行使。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一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雄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孙明非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9,822,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446%。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206,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61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15,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68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442,02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3%;反对6,072,0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7%;弃权30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038%;反对6,072,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60%;弃权3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98,519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84%;反对4,9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9%;弃权39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92,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554%;反对4,9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004%;弃权3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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