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300510):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2:06:04 中财网
原标题:金冠股份: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4年8月30日公告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2),公司拟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00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2024年8月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内容(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1日。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00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创业大厦1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灵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7,880,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32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7,795,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0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85,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85,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2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431,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2%;反对1,9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4%;弃权506,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3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50%;反对1,9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12%;弃权506,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刘阳
经办律师:
杨宇帆
经办律师:
崔富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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