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遮阳(30099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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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2:06: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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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玉马遮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
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
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玉马遮阳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笑雨 | 联系电话:010-60837521 |
保荐代表人姓名:梁勇 | 联系电话:010-6083301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0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不适用,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使
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
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存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
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
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
获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函,未发现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
文件,获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函,
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
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
件,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
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不适用,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使用
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
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
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
行分析,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 | 不适用 |
| 面存在重大问题。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
担保的内部制度,未发现公司存在
对外担保情况。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
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材料,获取高级管理人员确
认函,未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出售
资产情况。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
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未发现公司在上
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 发行人配合提供了公司内部控制等
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
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未发现公
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
措施 |
1.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措施及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9.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中信证券原指派梁勇先生、牛振松先生担任玉
马遮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
人。同时,中信证券作为玉马遮阳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指派梁勇
先生、王笑雨女士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
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决定委派王笑雨女
士接替牛振松先生担任玉马遮阳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玉马遮阳已于
2024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的公告》。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
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
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
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
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
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
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
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
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出具《关
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
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
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景伟保证
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
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
过五家,星网宇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
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
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
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
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
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
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
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
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
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 |
| 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
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
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
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
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
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
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
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
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
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
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
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
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
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
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 |
| 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
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
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
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
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
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
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
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
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
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
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
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
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
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 |
| 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
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
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
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
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
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
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
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创医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
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
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 |
|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
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
大智源”)出具《关于对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
十六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
号》4-11等相关规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
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作为方大智源报告
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方大
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
则要求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轮问
询回复等文件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
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
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
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
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
|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
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章巍巍、胡璇
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
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
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
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
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
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
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
关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
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
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 |
|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
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
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
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
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
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
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沟通交流,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
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
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做到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本页无正文,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
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笑雨 梁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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