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300677):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层 邮编:200120 021-61913137 021-61913139 电话: 传真: 二零二四年九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3-05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8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9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9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6人,代表股份266,000,185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41.34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名,代表股份 232,275,8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36.1014%。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0人,代表股份 33,724,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5.24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查验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43人,代表股份33,793,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5.252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5,437,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85%;反对:512,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27%;弃权:50,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230,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354%;反对:51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166%;弃权:50,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8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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