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30096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2:06:16 中财网
原标题:本川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9月 19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19日 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年 9月 12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126人,代表股份 34,923,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股份 34,492,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人,代表股份 430,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5%。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7,298,28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970,000股,鉴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6,328,284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2人,代表股份432,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人,代表股份 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人,代表股份 430,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906,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19%;反对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69%;弃权 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1181%;反对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720%;弃权 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099%。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90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07%;反对 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1%;弃权 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2,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2169%;反对 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0732%;弃权 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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