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2:10:13 中财网
原标题:汇隆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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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480号

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沈顺华先生因公司事务无法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井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3人,代表股份86,083,2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79%。其中,贵公司股东谢恺通过公开征集投票权方式取得6名股东委托,代为现场投票。

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股东谢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7日。截至2024年9月17日,股东谢恺共收到6名股东的授权委托,授权谢恺作为其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授权委托书指示行使投票权。该6名授权股东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66,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7%。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14,987,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8891%;
反对5,288,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0704%; 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4%。

关联股东沈顺华、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国英、邓高忠、张井东、沈永娣、沈永华、谢明兰及其股东代理人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987,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891%;反对5,288,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704%;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84,023,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6070%;
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253,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591%;反对2,057,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0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邱凌龙



李 总



2024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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