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0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9月 19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9月 19日(星期四),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顺华先生因处理公司事务无法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井东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3人,代表股份 86,083,29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注)的 74.1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人,代表股份 68,892,18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59.3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人,代表股份 17,191,11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14.80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55人,代表股份 20,313,79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17.4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人,代表股份 3,122,681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2.68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人,代表股份 17,191,11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14.8076%。 3、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股东谢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于 2024年 9月 3日发出《股东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在征集表决权期间,股东谢恺先生共收到 6名股东的有效表决权委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066,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7,390,438股,其中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1,293,655股。故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6,096,783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87,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891%;反对5,288,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704%;弃权 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关联股东沈顺华、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国英、邓高忠、张井东、沈永娣、沈永华、谢明兰及其股东代理人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87,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891%;反对5,288,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704%;弃权 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23,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70%;反对2,057,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05%;弃权 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53,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591%;反对2,057,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00%;弃权 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邱凌龙律师、李总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谢恺先生已按照《征集投票权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内容代表授权股东对汇隆新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行使了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恺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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