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30054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特别提示: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年 8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9月 19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9区洪浪北二路 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 1栋 1701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董事长陈静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人,代表股份 93,188,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91,894,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7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人,代表股份 1,294,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人,代表股份 1,294,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人,代表股份 1,294,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其中现场参会的股东陈静女士受刘晓昕女士及刘孝朋先生委托表决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其中刘晓昕女士持有公司 9,635,6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59%,刘孝朋先生持有公司 6,640,29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除上述情况以外,无其他股东现场参会受托表决的情形。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结构并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02,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9%;反对431,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弃权 54,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7,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061%;反对 431,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816%;弃权54,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23%。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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