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香料(920016):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016 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公告编号:2024-097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2月2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3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49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7.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125,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285,990.5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839,009.44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9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98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甲方1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安徽中草新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向甲方2增资,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甲方”包括甲方1、甲方2,以下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资料;乙方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截至 2024年9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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