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3012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9月20日 17:21:28 中财网
原标题:万凯新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万凯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鹏飞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下半年开展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项 目工作内容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不适用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4年 1-6月,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863,426.25万元,同 比增加 1.24%;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净利润 4,319.14万 元,同比减少 87.66%,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1.31万 元,同比减少 99.07%。主营 业务方面,公司瓶级 PET产 销量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上 半年实现瓶级 PET产量 138.86万吨,同比增长 8.35%,实现瓶级 PET销量 135.45万吨,同比增长 11.76%,实现瓶级 PET收入 859,619.91万元,同比增长 9.07%,实现瓶级 PET毛利 率 2.13%,虽毛利水平同比 有所下滑,但仍高于行业平 均水平。同期同行业可比公 司业绩情况均存在不同程度 的下滑。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 公司的业绩情况,并督导 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不适用
3、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相关承 诺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不适用
5、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 施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9、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避免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 1月 9日,中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4]10号),因中金 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履 职尽责不到位,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4年 1月 22日,中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 号),因某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管理 工作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 3、2024年 4月 26日,中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77号),因中金公司聘用未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 务、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等行为,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4年 4月 30日,中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2024]97号),因中金公司
报告事项说明
 在自营和投顾业务、场外期权业务、 子公司业务和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存 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 金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 行政监管措施。 5、2024年 5月 10日,中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17号),因中金公司在资产 管理业务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 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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