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6883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9月20日 00:06:45 中财网
原标题: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之江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莉、陈邦羽被保荐公司代码:68831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3214号)批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之江生物”、“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867.608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3.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0,378.05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4,232.163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年 1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年 1月 18日至 2024年 12月31日。

在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 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
项 目工作内容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督导工作。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份回购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 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 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 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 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 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 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项 目工作内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 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项 目工作内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 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 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 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 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 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4年 7 月 17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4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 2024年 1月 1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2024年 1月 3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2024年 3月 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 见》; 2024年 3月 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核查意见》; 2024年 3月 2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
项 目工作内容
 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4年 4月 2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核查意见》; 2024年 5月 1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1、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分子诊断系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在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又持续开发了系列核酸检测试剂和仪器设备。核酸检测试剂开发难点在于对具有高特异性的核心引物探针检测系统的设计,在完成设计后向引物探针供应商进行定制化采购。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对相关关键技术、设备和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即使公司与研发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与供应商约定了保密义务,仍不能排除核心技术存在泄露和被他人窃取的可能,因此公司存在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2、新产品研发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医疗体制改革、 居民健康意识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人口老龄化等因素推动分子诊断行业迅速发展。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能否不断研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是公司能否在行业竞争中持续保持领先的关键因素之一。

由于部分传染病病毒具有极强突发性和变异性,在面对重大疫情时,客户对产品性能以及及时性具有较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并且及时地研发出针对不同病毒的检测试剂,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及品牌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3、新产品注册的风险
一款核酸检测试剂(以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为例)要经过产品设计、开发、验证、临床试验、注册审批等多个阶段,一般需要 3-5 年的时间才能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如果公司不能按照研发计划成功通过产品注册,将影响公司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收和未来效益的实现,对未来公司业绩增长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4、核心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拥有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稳定的技术人才团队是持续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内分子诊断行业的快速发展,主要竞争企业对技术和研发的重视程度提高,对技术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若公司无法保持稳定的技术人才团队,技术人才流失将导致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及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体外诊断行业特别是分子诊断行业已经成为国内医疗卫生行业内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行业较高的利润率水平、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以及国家政策的鼓励,将吸引更多的厂家进入,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一些跨国企业例如罗氏、雅培等公司已经在国内高端医疗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同时一些国内优秀企业也已经在体外诊断细分领域取得一定市场份额。如果将来公司不能在技术储备、产品布局、检测质量、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持续提升,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的影响。

6、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分子诊断试剂在新产品刚推出时,一般由于竞品较少,市场价格相对较高,后期随着产品被广泛使用、生产厂家增多,产品在成熟期阶段的价格会相应下降。

同时,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凡是进入《医疗机构临床检测项目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最高价格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调整。

随着国家医疗改革的深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调整,相关主管部门存在下调部分检测项目价格的可能。

如果未来公司产品所在市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调整收费及相关医疗政策的变化、或是市场参与者增多,公司将面临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7、产品质量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相对复杂,且分子诊断试剂主要供临床诊断服务使用,直接关系到诊断的准确性,因此对质量要求较高。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相关疾病的确诊或传染病的防治受到影响,将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和产品销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在销售环节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 的销售模式,由于经销商人、财、物均独立于公司,经营计划根据其业务目标和风险偏好自主确定。若公司进一步扩大经销商规模和覆盖区域,对经销商的培训管理、组织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难度将加大。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对经销商的管理能力,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出现区域性下滑,对公司的市场推广产生不利影响。

9、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包括分子诊断行业等都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国家对体外诊断行业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生产许可制度,产品的研发、生产、上市各环节都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监督,行业相关的监管政策在不断完善与调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医药分开等多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我国医药卫生市场的发展可能面临重大变化。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调整战略以适应各类政策变化,可能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94,595,921.31146,918,051.33-35.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26,004,962.5131,619,600.25-17.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23,540,832.0623,838,539.17-1.2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38,903,801.62-177,592,184.96-
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3,819,327,757.243,824,937,115.46-0.15
总资产3,996,487,296.524,074,191,055.05-1.91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40.17-17.6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40.17-17.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0.120.13-7.6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680.77减少 0.09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0.620.58增加 0.04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5.8019.24增加 6.55个百分点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459.59万元,同比下降 35.61%,主要系公司分子诊断仪器类产品销量下降所致。公司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持续推进新产品研发,丰富产品矩阵,同时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呼吸道疾病、妇科肿瘤、肝病等领域的营销推广,报告期内公司呼吸道试剂类产品销量同比增长。

2、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由负数转为正数,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加强销售回款和资金支付管理,持续推行降本增效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和经营管理效率。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1、快速的响应机制及成熟的注册体系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和数据资源,建立了成熟的研发生产流程,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响应。在手足口病、甲型 H1N1、人感染 H7N9、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等疫情爆发时,公司都快速反应,及时研制出了相应的核酸检测试剂。

针对产品注册,公司注册部门熟悉各项法规、行业标准、指南以及注册流程,并形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料库,持续更新以适应公司不断增多的新产品注册需求。

公司还与数十家大型三甲医院建立合作,累积了丰富的临床资源,培养了包括临床试验和注册申报的专业化队伍。 国内方面,公司选取部分产品均自主进行临床试验并注册;国际方面,公司持续开展产品国际注册、国际认证、一致性评价等工作。公司持续取得成果并且将持续增强产业化和注册力量,不断提升产品注册效率和上市速度。

2、完善的研发平台及优秀的研发团队
公司设置了研究院,总体负责公司研发工作,研发方向以市场需求为主,并适当兼顾前沿探索。公司建立了研发项目全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对产品和技术研发的各环节进行控制,从而保证研发质量和进度,并控制研发成本和风险。

基于公司的研发平台,公司自主研发了纳米磁珠制备技术、锁核酸和小沟结合物共修饰核酸片段技术、全自动核酸提取技术、多重实时荧光定量 PCR 技术、高通量测序样本前处理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

公司通过多年自主培养和积极引进人才,已建立了一支多学科、多层次、结构合理的技术研发队伍。公司承担了多个政府科研项目,多项研发成果获奖。公司建立的上海市传染病分子诊断技术创新中心被列入 2020 年度上海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立项计划。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曾因“生物安全相关病原微生物检测新技术和新产品” 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公司高度重视对研发的投入,成立了多个专业研发部门,每个部门均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特长的研发人员负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认真收集终端用户建议、 意见的基础上从事研发项目论证、实施等一系列研发工作。公司目前在磁珠提取、自动化设备、流水线、高通量测序、分子 POCT 等研发方向都有相应布局。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 112 项,其中 III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39 项,II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3 项;已取得国际认证 314 项;已取得知识产权 88 项,其中发明专利 31 项,实用新型专利 28 项,外观设计专利 12 项,境外专利 6 项;软件著作权 11 项。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丰富的成果积累为公司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3、丰富的产品系列及高效的转化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积累,通过多年自主研发,已开发 500 余种产品,产品已在全国众多三甲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其他机构广泛使用,并远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产品覆盖绝大多数国家法定传染病,广泛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安全、医学临床诊断、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等领域,是国内感染性疾病分子诊断产品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

公司丰富的产品系列带来了高效的转化能力。一方面,公司产品线丰富,如果未来又爆发既往疫情,可以及时实现检测试剂的批量化供应,免去了临时研发及审批流程,可以更快投入到生产中;另一方面,公司现有的丰富产品线给公司带来了丰富的资源库,有了更广的研发方向,未来在未知病毒出现时,可以结合现有产品的特性的基础上快速实现新产品的研发和转化。

4、严格的质量管理及稳定的产品表现
公司现已建立起覆盖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ISO13485” 、质量体系认证,并持续满足质量管理要求,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公司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设有质量管理部,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并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保证质量管理的高标准与可持续性。公司制订的《质量手册》规定了公司整体的质量控制目标、组织机构、职能分配等,并制订了多项程序控制文件对各个环节进行管控,对生产研发的各个环节及针对每个生产的具体产品均制订了标准操作流程,用以管控产品的质量。

在公司的严格管理下,公司的产品具有稳定一致的表现,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信赖,在获得老客户稳定持续订单的同时,也为争取新客户赢得了口碑。公司的 HPV 核酸检测试剂分别通过了比利时 Algemeen Medisch Laboratorium (AML)实验室验证和 VALGENT-4 项目评估,稳定的产品表现得到了国际权威实验室或项目的认可。同时,公司的 HPV 核酸检测试剂还参与了 WHO 国际标准品的标定,进一步提升了公司 HPV 产品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2020 年 4 月 26 日,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国家病毒参考实验室评估显示,公司研发的核酸提取试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与罗氏、雅培等欧美知名企业的同类产品表现出很好的一致性。

2022 年,公司全自动核酸提取设备开发及制造质量提升项目在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中获得二等奖。

5、优质的终端客户及良好的品牌形象
公司临床产品数量众多,基于成熟的研发平台,拥有一系列核心技术和 HPV 类、呼吸道类等领域的优势产品。领先的技术水平、丰富的产品线和优异的产品性能为公司赢得了大量优质客户资源。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众多三甲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公司主要终端客户有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中山医院、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等。

公司介入分子诊断试剂研究及生产较早,同时注重在产品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树立公司品牌形象,公司拥有的“之江生物”、“Liferiver” 等商标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Liferiver” 曾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公司在合作医疗机构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综上,2024年上半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1、研发支出变化情况
2024年上半年,公司具体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24,401,863.0828,269,502.30-13.68
资本化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合计24,401,863.0828,269,502.30-13.68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 业收入比例(%)25.8019.24增加 6.55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 比重(%)---
2、研发进展
2024年上半年,公司的主要在研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 资规模本期投 入金额累计投入 金额进展或阶 段性成果拟达到目标
1呼吸道病原 体核酸检测 试剂盒开发11,604.88310.6110,517.02持续开发获得中国的三类医 疗器械注册证并在 国内临床上使用
2妇科肿瘤系 列产品开发 项目3,000.00267.452,421.17持续开 发,2个产 品获得泰 国和土耳 其认证获得中国的三类医 疗器械注册证并在 国内临床上使用
3肝炎病毒系 列产品开发 项目2,500.00159.631,293.21持续开发获得中国的三类医 疗器械注册证并在 国内临床上使用
4分子检测全6,000.00535.514,872.58持续开开发自动化分子检
 自动化流水 线平台   发,2个产 品获得土 耳其认证测检测平台,获得 医疗器械注册证, 并实现量产
5CE高风险产 品的试剂盒 开发项目2,000.0051.861,716.02持续开 发,1个产 品完成备 案,1个产 品获得土 耳其认证获得 CE认证并在 认可欧盟注册标准 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6提取试剂产 品开发项目2,165.007.86954.04持续开发研制可以配套各款 设备类型的提取试 剂,推进自动化核 酸提取在 PCR检 测产品应用中的占 有率
7肠道菌群检 测试剂盒开 发6,000.0012.99429.14持续开发开发一款用于肠道 益生菌丰度测定的 试剂盒
8器官移植组 织配型及易 感病原体快 速检测产品 的研制2,000.0050.53655.80持续开发开发用于鼻咽癌、 器官移植、儿童 EBV等相关疾病 的试剂盒
9术筛联检试 剂开发项目1,000.0052.51275.70持续开发开发一款 HBV、 HCV和 HIV筛查 试剂盒
10新技术和新 工艺的开发 项目24,425.00731.214,332.27持续开 发,1个产 品获得泰 国认证开发公司未来产品 开发和生产所需的 新技术和新工艺
11抑制新冠肺 炎的特效抗 体药物研发5,000.0013.642,753.48持续开发完成抑制新冠肺炎 的特效抗体药物研 发,以期进入临床 试验批准
12药物分子早 期发现和工 艺优化开发6,000.00246.41772.74持续开发进行全人源(人源 化)单克隆抗体开 发,获得经动物模 型实验验证的单克 隆抗体药物候选分 子
合计70,194.882,440.1930,993.17--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4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 18,390.9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 9,585.98万元。

公司 2024年 1-6月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2024年 1月 1日结余募集资金金额111,856.16
减:本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18,390.95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2,020.77
减:用于现金管理金额85,900.00
募集资金专户期末余额9,585.98
注:2024年 5月 10日,公司操作人员误用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国拨研发项目经费,合计 573.20万元。

经保荐机构定期检查发现并提醒后,公司及时按照上述金额使用自有资金转账至募集资金账户进行补充,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制度学习,未对募集资金使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 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2024年上半年,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职务期初持股数期末持股数报告期内股份增 减变动量增减变动原因
倪卫琴董事、董事 会秘书、副 总经理、财 务总监(代 行)039,000+39,000基于对公司未来 发展的信心和对 公司长期投资价 值的认可
2024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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