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002653):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4-09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19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8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955元/股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思科”)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5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就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A股普通股。 2、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为 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3)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减持的时候需要提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95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95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 公司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5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 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24年 8 月2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的行为。 4、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海 思科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由14.10元/股调整为13.9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经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成就的 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为: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董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19日为授予 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5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19日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80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6人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955元/股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未来36个月内3次解锁。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 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9月19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955元/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六、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对象无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 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4、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2024年9月19日,并同意以13.9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名 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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