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00289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898 证券简称:赛隆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5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北路31号2单元2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南桂。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115,176,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4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9,648,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5,527,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25%。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46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9人,代表股份 1,46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97,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4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9%;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6%。 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9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19,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15%;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46%;弃权19,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9%。 3.审议并通过《关于接受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80,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113%;反对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77%;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0%。 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纪勇健律师、龚雨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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