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002069):法律意见书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号越秀大厦2601室 承办律师:郭晓杰/王业子 电 话:(0411)83769126 传 真:(0411)83769113 手 机:15942479212 槐法意字【2024】403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郭晓杰、王业子,出席了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 了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 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2024年9月19日10:00-11:00在辽 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151号国合中心8楼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252,304,99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35.4803%;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 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1人,代表股份 5,511,451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775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5,800,14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79%;反对 1,26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4%;弃权74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38,796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13%;反对 1,266,9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284%;弃权 7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晓杰 王业子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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