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00085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20日 00:26:33 中财网
原标题:华茂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257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2024年8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2024年9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2024年9月11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安
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80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
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表共8人,持有公司股份438,218,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6人,持有公司股份5,766,114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61%;均为截至到2024年9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本
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
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495,688股;反对907,100股;弃权58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
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257号《安徽承义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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