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9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关于宇邦新材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宇邦新材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8 七、关于宇邦新材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8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9 九、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1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1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1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宇邦新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宇邦新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宇邦新材提供,宇邦新材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宇邦新材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宇邦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宇邦新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7756万股,约占 2024年9月 18日公司股本总额 10,400.0849万股的 0.2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2.800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5.7756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58.5756万股,约占 2024年 9月 18日公司股本总额 10,400.0849万股的 0.56%。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4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4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13.9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14.45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2024年与 2025年累计焊带产品出货量增长率=[(2024年焊带产品出货量÷基准数+2025年焊带产品出货量÷基准数)-2]×100%; (3)2024年与 2025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2024年营业收入÷基准数+2025年营业收入÷基准数)-2]×100%。 (4)考核目标完成比例=考核对象增长率达成值/考核对象增长率的目标值,实际完成比例取营业收入与焊带产品完成比例的孰高值。 5、部门/事业部层面的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依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激励对象所在部门/事业部设定考核目标,并以达到部门/事业部层面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归属条件之一。具体部门/事业部层面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绩效管理制度执行。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将由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综合得分决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焊带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经过十余年的业务积淀和市场积累,公司现已发展成为全球光伏涂锡焊带细分领域的标杆企业之一,在研发实力、工艺技术等方面处于国际先进地位,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未来,公司将持续与光伏组件应用端及产业链其他相关方的研发团队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紧跟光伏组件技术发展的方向,通过联动研发的合作模式,不断激发公司的创新动力,加速研发成果产业化,持续保持公司在细分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 为实现未来战略规划,公司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和焊带产品出货量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和焊带产品出货量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是公司实现长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该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未来经营计划以及行业整体环境等因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保经营计划的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还分别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部门/事业部的发展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的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宇邦新材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宇邦新材聘请的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宇邦新材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有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阶段性地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且符合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后,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及其他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宇邦新材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宇邦新材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对宇邦新材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人员三方利益相结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关于宇邦新材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宇邦新材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宇邦新材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宇邦新材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部门/事业部层面的考核、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五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宇邦新材采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和焊带产品出货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需与其所属部门/事业部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5、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所属部门/事业部及其个人的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宇邦新材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工作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宇邦新材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部门/事业部绩效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宇邦新材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五)《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688号 联系电话:86-512-67680177 传真号码:86-512-67680177 联系人:林敏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 18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