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60332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5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邯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一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通过; 2、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舜子、谢嘉颖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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