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生物(603739):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9月20日 01:01:32 中财网
原标题: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9 证券简称:蔚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3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五条 青岛城阳区王沙路1318号企业服务 中心108室 邮政编码:266000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城阳区王沙路1318号 企业服务中心108室 邮政编码:2660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认购方 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 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 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 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此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监事 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会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大会提案。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会提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 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 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
 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 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符 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符合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书面通 知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财务资助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 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执行总经理 1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人力资源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执行总经理、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并经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 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之(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职务。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 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的 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的方式 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网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 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 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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