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第五条 青岛城阳区王沙路1318号企业服务
中心108室
邮政编码:2660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城阳区王沙路1318号
企业服务中心108室
邮政编码:266000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认购方
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
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
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
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此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监事
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会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大会提案。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会提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七条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
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
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
|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 |
| 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
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符
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 |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符合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书面通
知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财务资助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
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
| 表决权数。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执行总经理 1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人力资源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执行总经理、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并经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
作。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之(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
职务。 |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
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以不再提取。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的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的方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
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 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
|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新增: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
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
| 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